一、案例介紹
2016年3月10日,李女士在蘇寧易購購買了一臺美的牌對開門電烤箱。使用過程中出現制冷效果差的情況,3天后維修人員上門檢修后告知無法修復。3個月后再次聯系售后服務部進行售后維護時卻被要求支付高額修理費。4月份該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廠家收回并予以退貨處理(退機)。5月底消費者與商家協商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而訴至法院。(以上事實均有相應證據證明)
二.爭議焦點
1、關于是否構成質量缺陷問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其生產的產品的缺陷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該標準的要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 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銷售者依照法律規定的義務將合格產品的標志、說明裝到商品及其包裝上"中的 "合格的"、"表明品質狀況良好或具有其他特定用途",應理解為通常情況下能夠確保消費者的正常使用及生命健康的性能狀態,而非僅適用于某一特定的場合下所采用的技術特征等指標參數。因此,本案中涉案的洗衣機存在一定的設計不合理性的問題,但并非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瑕疵品。
(2)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相關鑒定結論可以確定,涉案產品在出廠前已檢驗合格且經法定機構檢測確認不存在任何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故對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對其銷售的電器設備不具有安全性保證能力的主張不予支持。
2、 關于能否獲得相應的補償費用等問題
首先,《合同法》《侵權責任 法 》、《消保委條例 》等相關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了生產者提供的是經過合法生產的成品貨物,并且具備良好的市場信譽度。同時結合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來看,作為家電行業的龍頭企業,美 的品牌知名度較高,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其次 ,從公平的角度來說 : 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來衡量雙方的違約程度,若賣方已經履行了全部保修義務則買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若賣方違反了部分保修義務則應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具體的損失數額并進行適當比例分擔。第三, 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 雙方可在簽訂合同時還就具體賠付方式另行書面協議加以固定。
三、律師分析
綜上所述, 本院認為:《民法通 則》第一百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 項 、第五十九條 第一款 之規定, 買方有權選擇以下一種方法解決:( )1.請求人民法院撤回原判;2.依法提起上訴;3.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載仲裁;4 . 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5 . 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提出管轄異議;6 ..直接起訴 7.依職權提請上級行政機關查處 8. 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營業執照 9..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