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題分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雙倍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質量 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依照本法承擔賠償責任。《消保委關于開展侵害家電類消費侵權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第二條第三項明確指出:未經有關行政部門許可生產銷售的電器等耐用消費品(如電冰箱和洗衣機)屬于重點監管對象之一。那么本案例中的 奧克斯品牌洗碗機是否構成上述法律條款中所規定的情形?我們通過以下兩個方面的對比來予以確認和分析。
(1)首先從商品的屬性方面看 ,洗碗機等家用電器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其本身是一種耐用品,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一定的使用壽命 。因此,如果洗碗機和一般的日用百貨一樣是消耗品的話,則它的質量問題應該由廠家直接負責 ;但是作為 耐用消費品 的洗碗機來說,一旦出現問題就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修理問題了,而是需要更換整個機器才能解決問題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 王女士所購買的這臺洗碗機的生產廠家應當對洗碗機出現的損壞承擔責任!
(2)其次 從洗碗機的功能上看 ,一般來講一臺合格的洗碗機會配有自動進水系統 、溫度控制系統以及烘干系統等裝置。而在這臺機器的說明書 上卻只標注了一個手動加水器 !這顯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指標和要求,也違背了國家標準的要求及規范。另外在安裝時也沒有按標準執行操作規程,導致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并引起嚴重后果的發生。由此可見, 本案中洗碗機存在的安全隱患不僅是由廠家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而且也是由于廠商在生產制造過程中的不當之處導致的。
2、解決方案
針對以上情況,筆者建議如下:
第一,請經銷商將洗碗機送至當地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對于已過質保期的洗碗 機而言,可聯系商家協商解決或在保質期內申請延長三包有效期。
3、總結
綜上所述,雖然在本次事件中洗碗機的生產企業并沒有完全盡到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義務,但畢竟是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才發生的意外事件,且沒有給消費者帶來嚴重的傷害性結果,故此不應視為商家的違約行為,相反還應對用戶的合理索賠給予支持。